法律分析:一、包修和保修有区别吗
按照国家三包法的规定,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一般为一年,在三包商品名单中的商品在一年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后的保修期。在这个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
而包修则是指在包修期内,购买回的商品在维修时,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厂商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行为,包修与包退、包换即是大家常说的三包。
保修是经销商同消费者之间自行约定的、需要收取维修成本的售后服务,而包修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无偿维修服务,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区分开保修与包修的区别,仔细查看商家开具的售后服务单(保修卡),注意分清保修与包修商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免日后引起消费纠纷。
二、三包规定是什么?
三包是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1、期限: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3、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间,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由此看出,保修与包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修意思是指在包修期内,购买回的商品在维修时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保修就不是这样了,它只不过是厂家保证负责维修的承诺,可以交修理费,也可以不交,交不交纳修理费在法律上都没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