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没有明确担保期限的,抵押权和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消灭,抵押权消灭。
1、抵押人主体资格:
(1)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2)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须提交批准文件。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