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如下:
1、在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止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即防卫过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