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