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
1、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 ;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 ;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
2、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55、百分之65和百分之75 ;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 )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0、百分之70和百分之80 ;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百分之65、百分之75和百分之8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