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同一投标人参与同一招标人同一批招标的多个合同段投标时,如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投标人同时中两个以上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同一投标人在两个以上合同段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时,如拟投入的项目正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之一相同或拟投入的主要人员中50%以上(以投入人员最少的合同段为基数)相同的,最多允许该投标人中一个标,并明确确定方法。
(二)同一投标人参与同一招标人不同批次或不同招标人类似项目投标时,如拟投入的项目正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之一相同或拟投入的主要人员中50%以上(以投入人员最少的合同段为基数)相同,已在前一次评标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续评标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不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可在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中标候选人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到项目实施现场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允许其更换人员,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更换后的人员的资格、经验等方面不低于被更换人员。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配置备选人员的,招标人可以允许其用备选人员替换与其他中标标段重复的正选人员。该中标候选人因同时中标人员相同而不能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到项目实施现场且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更换人员的,应当由投标人选择其中一个标中标而放弃其它标,招标人不应当没收其放弃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后备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以上原则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