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具体条款调整。隐名投资人具有领取公司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为,显名股东一般都是隐名股东的代言人。当显名股东随意处分其名下股权,将严重侵犯隐名股东的利益。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基于委托协议追究显名股东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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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_x000D_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_x000D_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