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的问题,一、联系:都是依照社会关系所形成的。 二、区别: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 第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