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收到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除凭证确认进项税额。
债务人计入债务重组利得的金额=200000-150000-150000×13%=30500(元)
资产转让收益金额=150000-120000=30000(元)
借:应付账款——B公司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0500
(2)B公司(债权人)的账务处理为:
债务重组损失金额=(200000-20000)-150000-150000*13%=10500 (元)
借:原材料150000
坏账准备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5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