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虽小,却关乎出行安全。去年10月,骑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王女士(化名),一不留神就跌入了井盖缺失的窨井中,吃了大苦头。为了讨要个说法,王女士将该事发路段的建设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
窨井盖缺失且无警示标志
女子跌入窨井受伤
去年10月的一个下午,天气晴好,55岁的王女士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在经过某个岔路口时,王女士正准备右转弯,不料,车轮突然一滑,王女士也因来不及反应从车上摔下,霎时小腿处疼痛难忍。
到底什么情况?王女士定睛一看,造成自己摔倒的罪魁祸首就是一处窨井。原来,就在王女士刚准备拐弯的地方,道路中间有一窨井,但井盖已经缺失,由于窨井旁边没有任何警告标识,王女士根本没注意到,结果骑着车直愣愣地冲了上去,导致车轮被“吃”,自己也跌得不轻。
经送医检查,王女士右胫骨平台骨折,头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半月余,花费了3万余元。
之后,王女士了解到,扬州某单位是该事发路段的建设管理单位。王女士认为,该单位对该路段的安全通行具有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的保障义务,在该路段存在窨井盖缺失的安全隐患时,该单位未能及时发现,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其管理维护存在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未能达成一致
双方对簿公堂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和上述单位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怒将上述单位告上法庭。
被告单位表示,事发路段的窨井位于道路中间,而且位于道路转弯处,王女士骑行非机动车到达该路段时,应当靠右减速慢行,所以,王女士对于损伤理应也存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单位的责任。同时,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多份证据提出质疑。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事故责任到底应如何认定,以及原告因该事故造成了哪些损失展开了激烈讨论。
法院这样判决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
被告负70%责任,原告负30%责任
日前,该案经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涉案路段窨井盖缺失,且王女士因窨井盖缺失摔伤的事实。被告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未能证明对案涉道路尽到管理职责,对王女士的受伤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王女士是否应该对这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现有证据中可以发现,案涉道路窨井位于道路中间,而且,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如果王女士注意力集中或保持合理速度,应当可以及时发现道路中的状况并及时避让。因此,法院认为,王女士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单位负事故70%的责任,王女士负事故3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承担王女士医疗损失费等各项损失的70%即2万余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