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_x000D_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_x000D_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_x000D_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_x000D_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_x000D_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_x000D_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_x000D_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