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使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的范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可见,法律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员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如若存在疑问,应当去公安部门查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小琴实际上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虽然小琴提供了假的身份证,但不能因此就免除公司核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故意招用童工的,才构成非法用工。所以,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非法用工责任,即应给予小琴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一次性赔偿。
单位使用童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员工工伤股东也要承担吗
员工受伤股东不需要负责任。员工因公受伤,由公司赔偿。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具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不能再规定一个试用期。派遣公司已经规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试岗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用工单位意图通过规定“试工期”、“试岗期”延长派遣工的“试用期”,降低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是违法的。最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发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中就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的试岗期或试工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
低保老人也享有“误工费”吗?
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和误工损失的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你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获取一定收入,而在为曹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这些收入因为治疗而实际失去,因此,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你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拿低保政策说事。最后,你的误工费的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你的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
工伤赔偿能一次性付清吗
国家有明确规定,社保机构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像工伤伤残的伤残津贴等,是不允许一次性支付的,相关规定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