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之日为保密期限的起始日,解密之日为保密期限的终止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之日为保密期限的起始日,解密之日为保密期限的终止日。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其保密期限: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时间确定保密期限;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确需长期保密的,确定保密期限为长期;
(四)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