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物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物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