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1、在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在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损害赔偿;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与员工签订了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