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诉讼权利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并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即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也就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取得和消灭的时间上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既不能抛弃,也不能转让,同时也不允许剥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纠正那种不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列为当事人,或者在法律文书中仍然将在诉讼中已经死亡的人列为当事人的错误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