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给员工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吗

律师回答
摘要:纳税人需向公司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公司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需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涉及户籍、卫生健康、婚姻状况、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信息。
纳税人一般不能不给公司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如果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则需要提交给公司相关资料,再由公司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法律依据:纳税人一般不能不给公司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如果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则需要提交给公司相关资料,再由公司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部门和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在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并由公司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因此,纳税人一般不能不给公司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务信息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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