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同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和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2 年。
【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