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1、司法实践表明,人身保护令的发布仅限于离婚诉讼案件中,这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范围过窄,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而社会生活中,往往不乏除了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例如子女殴打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暴力情形等。
3、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应作进一步的扩充,逐渐扩展至收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同样会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人身保护令的期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外颁布实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与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以及诉讼之后的六个月;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与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不同的,前者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六个月,而后者仅仅只有十五天。
这一期限的限定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那些长期遭受偶然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有效期的设置容易使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对于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胁的需要加害人长期遵守的裁定内容,则需要长期有效执行,设置有效期必然会最终导致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形同虚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