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一般老百姓都不敢买,那是因为对军产房缺乏一定的了解,军产房分为陆军、空军、海军,产权是归为部队总后勤部的,但是卖给业主的却是使用权,有的是40年,甚至有的是70年,也有的是永久使用权。很多官员都买军产房。那么军产房的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军产房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有哪些,我们还需根据以下文章了解一下。
军产房的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军产房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是军产房的管理单位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
这种出售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永久没期限的出租。这种出售军产房的永久使用权或居住权,实际上是变相的出卖产权。这种出租或是出卖是违反法律和部队内容规定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经批准可以对地方租赁,租赁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制定。
军产房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有哪些
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这与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违背,是无效的,不可行的。
2、依据《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
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规定进行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3、《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军产房的一些小知识。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