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