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_x000D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x000D_
(一)修改宪法;_x000D_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_x000D_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_x000D_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_x000D_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_x000D_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_x000D_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_x000D_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_x000D_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_x000D_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_x000D_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_x000D_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_x000D_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_x000D_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_x000D_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_x000D_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