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经查,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丰台区于今年年初专门成立区新发地专班,负责指导督促新发地批发市场落实防疫工作要求;丰台区花乡专门成立乡新发地专班,与区专班对接,负责做好新发地批发市场防疫工作。丰台区卫健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区疾控中心开展辖区内环境消杀等防疫工作。
调查发现,在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做到毫不松懈地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擅自放松工作标准,对责任范围内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督促落实监测体温、佩戴口罩等措施不到位,未能按照标准对市场环境开展消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存在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执行“四早”要求不力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对新发地批发市场聚集性疫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经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经丰台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区新发地专班负责人贾琦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曹苁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丰台区花乡副乡长、花乡地区办事处副主任、乡新发地专班负责人杨继军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