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一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就是民事诉讼当中的原告,在立案时,我们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这里以劳动者作为申请人为例,正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上下载到企业的基本信息,这足以确定一个准确的劳动仲裁的主体,其他的材料就是劳动者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和证据材料等等,材料齐全后,一个仲裁程序就启动了,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但是往往事与愿违,成功立上了案,接下来就是联系和送达问题,在此期间各种小问题会接踵而至,结合我的一些亲办经历,给大家分享申请仲裁时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可以提前避免踩坑。
一、一定要尽可能提供对方能够联系到的电话
首先,电话一定要能够打通,如果是个空号什么的,就得做好思想准备。其次,为什么说是尽可能提供能够联系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因为对方有可能不接电话,所以尽量也和对方保持良性沟通,没必要撕破脸皮,毕竟问题还是要解决的。
二、公司地址是否实际营业、开业中,是否挂有营业执照、单位名称?
如果电话联系不上,仲裁委可能会向公司住所地地址邮寄材料,如果邮寄不成功,对方没有签收,那么仲裁委可能就要采取公告了,公告会导致仲裁周期变长,当然也需要支付公告费用,所以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作为申请人,也应当对单位地址进行调查,包括进行拍照、录象取证,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作为证据。
三、如果确认单位地址正常营业,或者能够证明单位的住所地挂有单位的营业执照等,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前往单位地址进行送达,这种方式实务中运用较少。
四、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后,视为有效送达。
实践中无法送达或者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还是相对较少的,但是如果遇到了,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避免,其实,经笔者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送达问题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邮寄、公告的适用方法和法律效果,实务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笔者所经历的案件,也并没有严格依法依规的进行,无疑也是加大了维权者的维权难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就申请劳动仲裁被告人不到场怎么办,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