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与刑事申诉有关的法条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刑事申诉书提交给什么部门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1、申诉书如果寄到检察院,应当寄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2、如果寄到法院,应当寄到法院的立案庭。
三、刑事申诉案件由什么法院处理
1、申诉案件,由以下法院处理: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相应的审查处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相关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受到不起诉的决定书后的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受害者不想申诉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遇到了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但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等的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是请求没有被受理,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