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出让是指带“标准”出让土地。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价,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投资、能耗、税收等标准,向社会公告。
竞得“标准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按“标准”使用土地,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验收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