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延长产假、育儿假、护理假自公布以来,各公司对于政策不尽相同。我在研究落地实施时,也进行了详尽的查阅,希望此文能够帮助到正在制定该制度的企业。
3月1日,江苏省委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延长产假、新增独生子女护理假、育儿假。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按照之前江苏省对于类似假期调整的惯例,江苏省会从立法层面对于该类假期进行明确规定。如之前已经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所以很多企业陷于一脸懵的状态,不知道该如何落实新增的假期。
3月3日,苏州人社公众号发布《关于延长产假的问答》。
明确说明了上述各类假期应当于2月10日起执行。并且对于各类假期作出了解答。
我看到该问答后,即开始准备制定相关落地的规章制度,方便顾问企业参考执行。
与几个朋友讨论后,发现对于延长产假和独生子女护理假大家都无异议,但是对于育儿假的解读仍然是五花八门。
是否可以连续休?是否要折算?按照自然年管理还是按照周岁年管理?事隔一个月后,4月4日苏州人社公众号又又发布了《关于延长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最新问答》。
可以说是手把手在指导企业如何完善各自的规章制度了。
我也基本是按照该问题制定了顾问企业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制定过程中仍然有不少的注意事项分享给各位。
1、延长产假
注意事项:
- 护理假可分次享受,也可一次性享受;
- 不包含岳父母。
3、育儿假
按照最新问答,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1)按自然年度或孩子周岁年度安排育儿假均可;
(2)可以按(子女出生后、子女满3周岁前、制度实施之日起、职工离职入职日)当年度剩余天数/365*10进行折算;按照自然年度安排优劣:
会存在新出生子女的职工在4个自然年享受40日的情况,不甚符合育儿假每年10日的初衷,当然福利好的企业也可以按此制定。
按照周岁年度安排优劣:
看似解决了自然年会享受40日的情况。但是,会存在一个自然年享受20日的情况。而且,还要考虑到4月份公司规章制度才出台,2月10日至4月份已经满对应周岁的是否要进行折算的问题。
所以,看似简单的周岁年管理,实质也是需要折算。
我提出的方案看似复杂,实质上是彻底解决了自然年和周岁年管理的弊端。
总体原则:
自然年管理的前提下,对于方案实施前后出生的子女采取不同的折算方案,在公平的基础上保障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同时明确了一次性休完且休息日计入的原则。
当然企业也可以考虑按天来休,更大限度的向员工倾斜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