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租车不打表,乱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二、有关地方性法规
《威海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巡游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巡游车经营的;
(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巡游车驾驶员证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车相关设备的;
(八)接受巡游车电召服务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九)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