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作中,没有为员工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加班时,没有给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手段,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出现这些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被迫的。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公司存在过错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劳动者的月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就要给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