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申请病假时,单位要求员工在有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有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而不能先使用病假。对于单位的这种做法,人社部门相关人员认为涉嫌违法,需引起高度注意。原因在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了底线保护,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规定的方式随意突破底线保护。休息休假是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按照当地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单位确实有权决定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但是,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属于特殊情况。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能享有病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其实是单方免除了自己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的义务。
(二)如果员工申请病假后,又主动申请使用带薪年休假,即用带薪年休假取代病假,换取休假期间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此时,单位应当先要求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并作为考勤资料保留,之后可以批准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在当年的病假累计超过一定期限(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将丧失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当年的病假累计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形,当年的年休假不做扣回,但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年休假与请病假的执行方式,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假期,公司人事如果硬要将病假放在年休假之中,那么该公司人事会涉嫌侵害职工利益,因为两个假期的薪酬计算方式完全不同,应该分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