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退休手续进行工龄核定时,工龄有零有整,具体到月,不会出现工龄缺失的情况,除非是证明材料不足影响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首先,什么是“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当时是如何缴纳养老保险的?
1,“合同制工人”是一个比较有年代感的词汇了,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没有听说过:
在1993年之前,国企中的职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固定工,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工人,你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正式工”;另一种则是合同制工人,他们往往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或者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仅仅是临时工、季度工,为了紧急完成一项工作而招录,比如在那个年代,不少固定工的家属因为企业紧急用人而被招录为合同制工人,或者有些家属在企业从事一些后勤辅助性的工作。至于究竟属于固定工人还是合同制工人,以当时的招工表为体现。
2,再说一下合同制在当时是如何缴纳养老保险的:
现在绝大部分地区的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时,企业负责缴费基数的16%,流向统筹账户,而职工个人按工资基数的8%缴纳,流向个人账户。当时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与现在类似,只不过缴费比例上有所不同:
根据当时的社保制度,从86年10月份开始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养老保险前身),企业按工资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照3%缴纳,并建立纸质缴费手册,缴费月数、缴费数额在缴费手册上一目了然。在那个月工资只有几十块甚至十几块的年代,工人每月缴费只有几毛钱,在工资中扣除。
第二,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的认定
86年10月份开始,合同制工人就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养老基金了,按道理讲,88年的合同制工人从入厂开始就扣缴养老基金了,应当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呢?
其实道理很简单,这里还牵扯到一个“统账结合”的概念:各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不一,有的地区是1992年,有的地区是1996年甚至更晚,但是为了方便计算,各地基本上都沿用一个政策:统账结合之前,无论是否缴纳了养老基金,亦或者没有缴纳养老基金的连续工龄,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您提到96年之前的工龄“不算数”了,实际上这是理解上的错误,并非这8年的工龄不算数了,只不过是没有被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而已,而是被认定为了“视同缴费年限”,除非当年用人企业确实没按规定缴纳养老基金,或者相关台账丢失,否则工资发放表和缴费台账中都有缴纳养老基金的相关证明,据此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这8年连视同缴费年限都没有被认定上,为了不影响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这时候就需要您自己想办法了,因为按照规定,资料缺失是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如果您找到之前的用工单位,找到当年的招工表、工资发放台帐,那么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这8年的养老基金,之后再由退休待遇核定人员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8年视同缴费年限对养老金待遇的影响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而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能有“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充。
那么8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养老金待遇的加持作用有多大呢?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度系数”各地不一,一般在1.1-1.3之间。
如果退休时,所在统筹地区的社平工资是6000,本人缴费指数按最低0.6计算、过渡系数1.2,那么8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就能领到养老金:6000元*8年*0.6%*1.2=345.6元。这345.6元是对养老金待遇的重要补充,而且退休所在地社平工资越高、过渡系数越高,则过渡性养老金越高。再者,在历年养老金调整中,工龄长的,则养老金实际上涨金额也相对较多,即调整比例与工龄挂钩。
所以,无论是从退休时待遇的核定,还是从此后养老金待遇调整的角度出发,如果这8年没有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那么一定要找到当年的用人企业,找一下当年的招工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原始凭证,千万不要错过认定。
写在最后:
综上,88年-96年期间,在“统账结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工龄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要求下,这段时间的工龄并非不算数,只不过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罢了,而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当时较低的工资水平,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反而更合适,毕竟每个月几毛钱的缴费在个人账户中产生不了太多利息,与其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形式发放,不如以“过渡性养老金”的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