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则上商家是不能拒绝顾客消费的,但出现为了大多数顾客安全等情形时,有权拒绝个别消费者消费。商家拒绝消费是否涉及歧视,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
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1。商家欺骗消费者赔偿法商家辱骂消费者怎么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