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2、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3、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
4、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
6、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条 律政司及警务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检控和执法;行政长官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三条 驻港国安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三种情形下行使管辖权:
(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2)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四条 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4项罪行中,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第五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