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取得异地医疗资格后所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异地门诊大病满一个医疗年度或门诊医疗费用超五千元后)持有关资格审批证明(资格审批表副联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及医嘱复印件、明细清单、处方、有效收费单据(发票)等材料并填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后,前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结算。
(二)申请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按上述规定提供完整的原始报销材料,不完整的应予补充,不能提供完整的原始材料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未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而擅自异地医疗、或未按已核准的具体内容在异地自行医疗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异地医疗费用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报销。
(五)异地医疗期间出现转诊的,必须提供合理转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异地转诊(含在异地转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比在本市就诊高5%。
(七)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安置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不能在异地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八)本须知中的“异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内除港澳台之外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国外、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