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就国家社会和法制方面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工作机构。该委现有委员81人,其中主任、副主任16人。由全国政协委员中的中共、有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经济、社会科学、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及特别邀请人士等22个界别的委员组成。有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23人,有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领导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各地方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都确定了地方行政立法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法制统一首先要求行政立法者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作为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其立法权限来源于宪法、组织法或其他法律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