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商转公怎么办理

律师回答

福州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需至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办理条件:
      1.申请贷款时,上一季度中若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90%时,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若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于90%时,将暂停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个贷使用率以每季度初福州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2.借款申请人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借款申请人家庭从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为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5.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6.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还贷记录良好,无出现过逾期记录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7.所购住房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设定抵押权,并可以正常交易的房产。
      8.由商业性贷款转为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相关政策。
申报材料:
      1.《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借款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5.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6.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7.配偶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收入认定或直系亲属(父母)参与收入认定的,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原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10.原个人商业性购房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如抵押合同包含在借款合同中的,可不提供抵押合同)。
      1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名下的收款、还款借记卡原件。
      12.以办理住房变更抵押登记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提供: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并及时办妥解押手续的《结清贷款承诺函》。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机构:
      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
联系电话:
      0591-12329
备注:
      (一)借款申请人具体包括:主贷人及配偶;
      (二)借款申请人应至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面签单身声明;
      (四)借款申请人的结婚信息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询获得,可不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借款申请人对结婚信息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借款申请人为离异未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五)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另提供:月收入证明原件各二份,月收入证明应加盖缴存单位公章,该证明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六)缴存证明中需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近6个月的缴存情况;
      (七)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
      (八)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或结果,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住房套数证明为家庭成员查房证明(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查房情况)
      (九)申请人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在商转公贷款审批后60天内,向原贷款银行办妥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结清手续和解押手续,并取得结清证明,将材料送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承办银行网点。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而影响商转公贷款抵押权正常设定的,视为原贷款银行不同意结清原贷款,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十)申请人以办理住房变更抵押登记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接到承办银行网点通知后,应及时筹足自有资金(原商业贷款余额扣除审批贷款金额)偿还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将还款凭证提交到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承办银行网点。同时借款申请人应督促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银行及时办妥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文件送回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办理住房变更抵押登记后发放商转公贷款来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原贷款本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原购房商业性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结构应为钢混结构。不动产权证书中未记载房屋结构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原贷款银行的原评估报告调档件或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调档查询房屋结构信息。
      (十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不存在除原商业性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十三)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原则上按照原购房总价确定,其中:一手房屋价值按照原购房合同或原借款合同中登记购房总价确定;二手房屋价值按照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记录的成交总价和原借款合同中记载的成交总价中的低者确定。
      (十四)如因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房地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向下调整时,不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均应当由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承办银行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原二手房商业贷款中,如住房未经评估且其价格显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住房交易价格的,也应当由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承办银行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贷款房屋价值根据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记录的成交总价、原借款合同中记载的成交总价和评估价三者中的低者确定。
      (十五)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到场,并面签征信授权书;
      (十六)只有主贷人的配偶正常在福州地区(福建省直、福建能源、福州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是现役军官有在部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参与贷款额度测算;
      (十七)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参与收入认定;
      (十八)属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申请特殊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的,需另出具福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
      (十九)“闽都英才卡”持有人需申请特殊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的,另提供《闽都英才卡》。
      (二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α(流动性宽松(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
      2.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配套的商业贷款部分)的,除按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抵(质)押物价值的70%/60%/50%;职工家庭月负债≤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
      (1)当流动性宽松、正常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
      (2)当流动性紧张时,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0万元执行;
      (3)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不论资金流动性情况统一确定为20万元。
      (4)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职工家庭,不受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因素的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
      4.福州个人信用评分(“茉莉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的奖惩措施:
      (1)对于个人信用评级在“极好”(850-1000分)及“优秀”(750-849分)等次的个人,若贷款额度经测算不能达到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在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奖励:即“优秀”等次上浮20%;“极好”等次上浮50%,上浮后不能超过最高可贷额度。
      (2)对于个人信用评级在“较差”(350-549分)及“极差”(0-349分)等次的个人,在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基础上给予一定减除或拒贷,即“较差”等次下调20%;“极差”等次的,拒绝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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