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失业登记在哪里办理
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民法典规定失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规定失业登记在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人携带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如果大家还有其它方面的疑问,欢迎到网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