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中央很多好的改革政策还没很好落地。本届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很大,已取消下放了479项行政审批事项,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取消了很多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极大地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但是部门和地方在承接审批权力过程中遇到“中梗阻”问题,有些事项取消了,但相关法规没修改的法规修改了,但公布不及时,宣传不够,一些地方仍在执行老的规定些关联性强的事项由于部门之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不同步、衔接不够,相关制度措施不配套等问题,改革成效未能实现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也没有充足时间进行系统优化和变革创新,法人组织感知变化不很大老百姓具体办事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审批管理和简政放权工作才刚刚起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是破了题、开了头,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二是地方政府缺乏整体性的改革谋划。地方政府履职方式和责任机制不同于中央政府,尽管多数地方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部委局办的工作要求已开始启动相关改革,但在地方审批管理实践中,政府部门间存在着责权利纠缠、信息难共享、系统难融合以及一些互为前置的审批环节,政府部门和民众都做了大量重复劳动,行政效率低下,需要一级政府以整体政府责任来积极面对民众期盼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不断突破体制机制甚至法制束缚,以全面深化改革取代过去碎片化的变革创新。三是地方政府简政放权中的一些问题急需解决。一些地方虽出台文件但未动真格,重复公布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革政策,貌似改革力度不小些地方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采取变通方式保留那些对本部门有利的审批事项,看似取消了某些审批事项,但需要审批的环节却合并到别的部门审批事项中,或者以“打捆”的形式合并存在本部门其他审批事项中些部门虽然下放了某些审批权,但只是下放了初审权或者某些环节,还保留着终审权或者发证环节些审批事项虽说交给了社会组织,但因没有建立起新的监管格局,社会组织成了“二政府”,企业和老百姓办一些事情依然费尽周折。四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亟须建立。审批改革不仅要简政放权和创新前置审批方式,更要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和分工。一些部门对于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未及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管、综合监管、联动监管等方面缺乏相应规划标准、设计标准、生产标准、检测标准、环保标准等些部门对加强和创新监管缺乏研究,对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平时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一出问题才搞突击检查。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深度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