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继承房屋原则上是不需要登记所有权转移的。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跟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关系,但继承人二次转移房产所有权的,需要去办理变更登记,不然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_x000D_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_x000D_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_x000D_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_x000D_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_x000D_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_x000D_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_x000D_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_x000D_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_x000D_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