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检查、监督权。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贷款人安全收回贷款。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既是贷款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这便于贷款人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贷款的能力,以便及时作出反应。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通过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这样就会增大银行到期收回贷款的安全系数,使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提高资金运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会促使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借款。
一、贷款人的权利是什么
贷款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可以按照约定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
3、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目的使用贷款的,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4、要求还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信息披露义务。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4、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5、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