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能否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我国《民法典》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在学理上,大致可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理由是主张抵销的债权人之所以可以“强制地以他人财产供自己之用”,是因为合法债权本身就具有“法律上之请求力”。这构成了抵销具有强制性的根据,因此,法律为节约交易成本,允许通过抵销之方式实现其债权。显然,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以“法律上之请求力”即可强制性为前提。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已经失去其法律上之请求力,故其债权人不具有强制地以他人财产供自己之用的权利,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被动债权人如果可以主张抵销,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此时被动债权人通过抵销不仅实现了债权,而且优先实现了债权,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事实上保护了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但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抵销。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一、开发商欠款过时效有什么后果
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