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性。结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则不具有这种法定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并不是由于刑事法律所决定,而是由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以及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所决定。
(二)在处罚上,结合犯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对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罪处断”,较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
(三)结合犯中各被结合之罪除了有牵连关系外,还有包容关系。最后,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而结合犯为法定的一罪。法定性是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分水岭,是否具有法定性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在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刑法理论更应该突出结合犯适用的法律地位,而不能也不应该因数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将属于结合犯形态的犯罪归入牵连犯形态之中。相反,却应该将虽具有“牵连关系”但同时又具有“法定性”特征的形态归入结合犯形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