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一、无效遗嘱的情形有哪些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4、遗嘱被篡改的。5、伪造的遗嘱。遗嘱的有效条件有:(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可撤销合同的,有五种情形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己订立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