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内容看对地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进程的影响

律师回答

      民法典通过,中国第一部法典问世,未来诸多民事权益将进入民法典时间
      他来了他来了,他真的来了,中国将第一部法典《民法典》正式诞生。
      关于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典,因牵动未来中国亿万百姓的民事权益,故都对之抱有很大期望。
      然其几轮草案过后,正式提交草案,通过版本已让人看到很大进步。
      本篇仅从业主委员会这一民间群众性组织成立谈其会带来的一些变化和影响。

      郑州某小区25名业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被剥夺
      在河南,媒体先后追踪报道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业委会成立遇到的问题和困境,光看一个个标题都能猜个八九,这种事情在太常见了,有些小区筹备组都成立不了,关键问题就是一些基层在解读指导文件当做法律法规来行使,把一些参考建议性的文字描述当成必须达到标准。最为突出的就是“是否按时交纳物业费”几乎是成为争相效仿的经典指导案例,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标准按指导规则意见不低于业委会标准,所以一个个被叫停的解散的筹备组,怨声载道有的更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诉至于公堂。其原因就是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从法律层面看,只是说可以设立,基础政府应当指导,但是如何设立,按什么程序设立并没有体现,故而一些地方指导规则成了主导,这些规则大多对成立之前被解读成各种限制业主权益的障碍,比如增设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不低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被解读出必须等

      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具体条件和程序指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乱指导给予限制
      那么法律法规哪些牵涉到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成立呢?
      我认为基层最为严重的是业主身份和业委会候选人条件限定,关于业主身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相同也有不同,《河南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夫妻关系是否为业主包含在内,《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则运用包含列举,但并没有说不列举的就不再包含范围,但就有人解读成包含的就是被允许的,不保护的就是非允许的。所有指导规则没有地方法规列举的明了详细,不应当减损权益范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五)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关于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和业委会成员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应当是指建议指导而非必须,从其最后一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就可以看出,不是强制性只是建议。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业主意见后制定业主代表产生办法,产生办法应当包括业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推选方式、异议解决等内容。其中业主代表的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本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但被解读后的指导规则,这些条件竟然成了一些业委会甚至筹备组的恶梦,甚至查物业交付信息,考究什么是按时,后补交算不算按时等,一些乱作为不作为行为层出不穷,自然不乏出现上面瑞隆城一样的尴尬新闻,
      曾然,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应当起到模范业主示范效应,但是业主欠费也是各种原因并存,但业主和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不应当影响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的参与权利,所以以指导规则乱解读限定业主权益不合适,
      民法典生效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和程序将纳入法律、法规适用层面,所以以指导规则当法律、法规用的本末倒置事情将要结束。希望未来街道和社区都能守法用法,进而保障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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