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会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报备自己的行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