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调岗后劳动者不上班可否以旷工论处
不能认定是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工作岗位的变动,已经超出了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围。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辞退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经常会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薪资、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正确把握用工自主权的界限。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更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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