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有:
1、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2、要求开发商提供或出示《竣工备案证明书》;
3、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处理面积误差;
5、查看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
一、房屋买卖中应怎样认定交付行为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一般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与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而具体到个案中的商品房交付,就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在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之时,开发商应当出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并按照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注意检查开发商的产权证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房质量保证书等必要证书,其次要注意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以下重要事项: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的日期、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最重要的要和开发商协商好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期限,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内。
三、怎样验房及退房方法
验房的方式是:注意查验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意核实面积实测表,了解房屋实际面积并与合同进行核实并索要管线分布竣工图。退房应当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开发商在接到退房通知15日内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由违约方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