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档、档。其中,主城区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