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最高准则。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国家的行政法律1。
监察法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国家的监察法律。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国家的部门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地方的基本法律。
民族自治法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法律。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经济特区的特殊法律1。
特别行政区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协议或者国际上通行的习惯法,在我国境内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我国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