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轻伤案刑事和解原则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律师回答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合法性、公平公正和考虑利益,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平衡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和社会利益,并防止滥用和解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损害。
1、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指的是加害人和当事人在协商过程的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自愿指的是双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被害人同意和解之后,检察机关应予以调查,被害人同意经济赔偿是正当的自愿想法还是由于当事人的威逼利诱和某些外力迫使做出决定。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检察机关也应该尊重被害人的最终决定。
2、合法性原则。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切身权益。同时,增加了规定特别程序,减少了刑事和解过程的摩擦。加害人应该受到与其刑事责任、承受能力相应的惩罚,当事人不应利用加害人害怕被送进监狱等类似恐慌心理对其提出无理的要求。
3、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刑事和解制度公平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有无赔偿能力,而是监督机制的落实。没有赔偿能力的加害人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原谅,被判刑罚相对较重,而有赔偿能力的加害人在调节者的劝说下和当事人的强硬态度下做出“破财挡灾”的举动,情况严重时当事人收了钱却反悔签署和解协议书,被害人的权益必受到损害。
4、考虑利益的原则。传统司法重视对加害人的惩罚上,刑事和解制度努力关注当事人通过刑事程序获得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获得有利于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情感沟通的效果。刑事和解制度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考虑到社会利益。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有减轻刑罚的内涵,和解过程中衍生的有钱人的专利想法,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延伸阅读
结语:平等自愿、合法性、公平公正和考虑利益原则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基石。在协商过程中,加害人和当事人应享有平等机会和地位,并自愿选择和解。加害人应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应的惩罚,而当事人不应利用恐慌心理对加害人提出无理要求。刑事和解制度应注重保护被害人权益,确保赔偿能力和监督机制的落实。同时,刑事和解还应考虑社会利益,减轻刑罚的同时不损害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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